《孟子》(十一)告子上篇1——食色性也①:原文注释1
2023-10-21 本文已影响0人
知非非非
【原文】
告子曰:“性,犹杞(qǐ)柳也①;义,犹桮棬也②。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bēi quān)。”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bēi quān)乎? 将戕(qiāng)贼③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 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译文】
告子说:“人性就像杞柳,义就像杯盘;以人性去实现仁义,就像以杞柳去做成杯盘。”
孟子说:“你能顺着杞柳的本性去做成杯盘呢,还是要妨害它的本性去做成杯盘?如果要妨害杞柳的本性去做成杯盘,那么也要妨害人性去实现仁义吗?带领天下人去毁损仁义的,一定是你的这种说法啊!”
【注】
① 杞(qǐ)柳,也叫红皮柳,落叶灌木,枝条可编器物;一说为榉柳。
② 桮棬(bēi quān),桮,同“杯”,棬,木制的圆形饮器,泛指杯盘类的容器。
③ 戕贼:残害,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