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宣判:别再满口死刑,却一脸无知
(一)
昨天,备受关注的江歌案正式宣判,凶手陈世峰获刑20年。
宣判后,各路媒体纷纷炸开了锅,对判刑结果表示不满,甚至有人说,陈世峰不死,我们都将陪葬。
我知道,江隔的妈妈在法庭上晕倒,在事发后悲痛欲绝,在案件审理前,她也呼吁人们签字,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
我也明白,陈世峰心狠手辣,泯灭人性,理应付出代价。
然而,脱离现实谈死刑,更像是耍流氓。
早在江歌案刚引起争议时,奴隶社会的一篇文章就援引了世界各国的刑法状况——
在联合国的195个成员国中,53%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3%的国家原则上废除死刑,但在特殊情况下(战争时期)可执行死刑。
26%的国家法律上维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执行,或处于中止执行;
仅有18%的国家,真正保留了死刑;而中国,是每年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远超伊朗,沙特和美国。
也许,在我们眼中,陈世峰就该以命偿命;但废除或基本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种现象也有弊端,但一味推崇死刑,枉顾世界潮流,更显得缺乏理智。
(二)
在有些人看来,呼吁陈世峰死刑,代表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是自身正义的表现。
他们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此类论据,一样站不住脚。
首先,过失杀人,激情杀人和蓄意谋杀,于情于理,都有着本质区别。
在法律上,三种情况的定罪,也各不相同,甚至有着天壤之别。
如果我们认为,无论过程怎样,手段如何,杀人就该偿命,我们又能怎样期待过失杀人者承担责任?毕竟,套用陈胜起义的名言,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既然终有一死,为何还要主动自首,承认错误?
当然,按照庭审记录,陈世峰故意杀人且早有预谋,不在上述讨论之内。
但一命偿一命的逻辑,也实在不乏漏洞。
如果杀人需要偿命,挖掉别人的眼珠,是否应该失去眼睛?盗窃他人的财物,是否该被砍掉双手?
如果上述问题成立,我们的道德与法律,司法与社会,又和人类文明初期的《汉穆拉比法典》,塔利班统治下的极端政权有何区别?
文明发展至今,不是为了严刑峻法,更不是为了冤冤相报;杀人自然不该容忍,犯罪也理应受到惩罚,可如何量刑,怎样定罪,都需要专业的判断,理性的决策,绝非一句空话,一桩案件所能断定。
如果我们今天认为,杀人就该去死,法律的一切解释豁免权,都掌握在身为外行的公众手中;明天,我们又会因为什么,以法律为名,将一个人判处死刑?以此类推,中东国家的荣誉谋杀,又是否会变得合法?到时候,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安危,谁来保证?
这不是骇人听闻。在日剧《legal high》中,律师男主就说过,民意的力量,甚至有可能超过法律。
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民意高过了一切,让法律失效,却没有定论,没有边界,甚至被人恶意操纵,无法代表公正,我们又该何去何从?
面对悲剧,你可以愤怒,可以不平,可以无奈,但绝不该为了一时冲动,无视法律的客观。
更何况,法律的严苛,也许会震慑人心,却未必能直接降低犯罪。
知乎上有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拐卖儿童不判处死刑?
对此,有位答主说,如果是你的孩子被拐卖,你是希望TA平安归来,毫发无损,还是希望TA早已被人撕票?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罪,人贩子又会怎样对待孩子?而且,和判处死刑相比,怎样打击此类犯罪,才是重头戏;如今,我国针对拐卖儿童的执法不严,即使对拐卖儿童判处死刑,又能吓退多少人?
有时候,量刑,只是法律公正的一部分;它当然很重要,却不能代表一切。
(三)
当然,质疑法律,呼吁修改法律,也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正是对法律的质疑和挑战,才换来了司法的完善,带来了社会的进步——
2005年,美国女孩杰西卡被强奸犯先奸后杀;此后,她的父亲四处游说,呼吁加强立法,严惩强奸,历时八年,影响了全国35个州,感染了成千上万人。最后,美国的45个州,通过了旨在追踪强奸犯的《杰西卡法案》。
百余年前,以苏珊 安东尼奥,露西 斯通为代表的女权主义者,不惜一切努力,为女性投票权奔走效劳。她们集会,静坐,结社,诉诸议院,甚至不惜绝食抗议,终于在一战过后,让欧美女性普遍获得了参政权。
然而,无论是杰西卡的父亲,还是第一代女权主义者,他们的斗争和质疑,都不是一拍脑袋的决定,气血上涌的冲动。
最早的女权活动家,就有自己的组织,联盟,俱乐部,乃至观点,文献,活动纲要。
他们对法律的不满,也不只是简单的愤怒与宣泄;在他们心中,还有更坚定的信念;他们想用一己之力,换来更加公平美好的世界。
此外,无论是女性赋权,还是儿童保护,都是时代的必由之路,而不是他们的一厢情愿。
(四)
所以,当你在一边倒的呼声中,高喊着陈世峰该判死刑时,我劝你三思后行。
罪恶当然不该得到原谅,但无谓的正义,偏激的良善,不仅无法抵制恶,反而有可能弄巧成拙。
死刑的留存,自然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我并非专业人士,也不想讨论这些,只想奉劝每一个激动的人:别再满口死刑,却一脸无知。
唯有公众的理智与头脑,才能让民意回归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