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47/1260之选择
引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均是拟制的,对于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希望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希望宣告死亡,怎么办?是失,还是死,怎么选择?法律规定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一、解读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均是拟制的法律事实,宣告失踪解决的是财产关系,宣告死亡解决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宣告死亡似乎比宣告失踪更全面、更具有意义。对于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希望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希望宣告死亡,怎么办?是失,还是死,怎么选择?法律规定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符合宣告失踪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如果仅仅符合宣告失踪条件,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则没有可比性,只能宣告失踪。在同时具备两者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选择宣告死亡。
其二,必须是对于同一自然人。针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要其为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要其为宣告死亡。不是针对同一自然人,则也没有可比性,也没有意义。
其三,对于何人要其为宣告失踪,何人要其为宣告死亡,法律并没有规定,意味着不因利害关系人与该自然人的关系亲疏尊卑而有特别的规定。当然,也不因要其为宣告失踪的人多而获得法院支持。
二、实务
该自然人的妻子希望宣告死亡,能够终结婚姻关系,分得财产,恢复自由身,而其父母希望宣告失踪,解决财产管理人的问题,同时,留住儿媳妇,如该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恰恰满足了该自然人妻子的心愿。
该自然人的妻子希望宣告失踪,仅仅解决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不愿离家,而其父母希望宣告死亡,将其儿媳妇扫地出门,如该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恰恰满足了其父母的心愿。
纵观这两个例子,凡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法院均能满足,即也满足了希望宣告死亡的人的心愿。
三、启示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总是能够满足希望宣告死亡的人的心愿,当然,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旧社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可等待一生,家庭依然稳定,能为公婆养老送终。现代社会,丈夫下落不明,可宣告死亡,家庭分崩离析,妻离子散。不知道如何来衡平希望宣告失踪人的利益,如何来维护下落不明人的利益。归于一句话,不要有天灾人祸,不要玩失踪,否则,一不小心就被宣告死亡了,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