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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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对于最高额抵(质)押业务,在办理每笔业务前发现存在缺陷不再适合作为押品或发现押品毁损灭失,应中止未中止办理流程或应报告未报告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九十一条 对于最高额抵(质)押业务,在办理每笔业务前发现存在缺陷不再适合作为押品或发现押品毁损灭失,应中止未中止办理流程或应报告未报告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