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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最新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2017-04-27  本文已影响36人  9164e0ee7a31

提要:2017年3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有该规定相对于2002年办法有哪些亮点,周敏律师为您解读

2017年3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实际上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政府就发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本次发布的新办法是该办法修改而来,新办法的主要亮点在:

一、明确企业工资表和考勤表保存时间

2002年办法第十三条虽有规定企业应制作工资表并保存,但未明确保存时间。实践中企业在遇到举证不利的情况下往往称工资表已经销毁造成无法查证相关事实,造成劳动者举证不能,最终侵害劳动者权益。2017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至少保存工资表2年,如企业未依法保存,则企业需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2002年办法对考勤表没有相关规定,2017年新办法则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对于考勤的记录、核对、保存均作出明确规定。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主张加班、休假等报酬的案件中往往相关考勤记录掌握在企业手中,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自称考勤记录销毁、遗失,从而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因而败诉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新规定的出台,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017年新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这是对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企业不得以公司制度或保密为由拒绝劳动者查询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可以让劳动者更好地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

二、明确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2002年办法对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17年新办法进一步补充规定,如果在该期间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工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三、对拖欠工资高发的建设工程领域作出专门规定

2002年办法第三十一条只规定了总承包方或发包方不按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情形下垫付工资的责任。2017年新办法在此基础上还明确在工程领域推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开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具体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领域高发的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能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四、加大对拖欠工资企业的惩处力度

2017年新办法明确对于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除常规的警告、

罚款等措施外,人社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信息;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将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这些措施可以有力约束企业,督促企业尽快支付拖欠工资,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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