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刺死辱母者:法律是为了被信仰
南方周末刊载的案情: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肯定不属于“故意伤害”,至少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行为时:1、羞辱母亲属于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几个人没有停止的意思表示。3、针对的是不法行为人杜志浩。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个判决中,法院通过“未有人使用工具”和“派出所已出警”这两个条件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不恰当的。第一点,防卫不应该以加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第二点,派出所出警这个条件当事人并不知情,因为电话不是当事人拨打的,当事人此时在加害人控制之下。另外,警方曾到过案发现场且不作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有理由相信警方?
微博上挺多名人转发这件事,评论说不相信法律,也有人说:“如果法律不让人感到安全,那么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初看这类评论却是泄愤,但我们也需要冷静的分析背后的原因。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这都是在定刑时需要着重考量的。此外,警方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这是行政法的范畴,可以另行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
因为一个法官的不公正判决就问责法律,这样的想法是否小题大作?法律可能不完善,但它是相对公正的,我们之所以信仰它,就是因为法律的稳定,这种稳定给我们安全感,我们要做的不是遇到麻烦的案件时质疑它,而应该思考如何将它善意的解读。所以问题不在法律,而是在个案中,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中。
有人引汉孝子董黯的典故叹息今不如古。其实也没必要上升到这样的高度,于欢的举动硬是把他归结为孝顺稍稍有点勉强,董黯之所以为朝廷所重用在于,他杀掉弑母之人时等那人母亲去世后才动手;此案中,中国人对父母的情感在这样的环境下,逼得人做出此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这个案件做出判决的是聊城市中院,这只是一审判决,律师在上诉期间内已经申请上诉。我相信二审法院会给一个公正的答复。话又说回来,如此调动公众情绪,也可能是刑辩律师打二审的一个手段而已。
说句公道话,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确不适合这起案件,严肃一点说,这应该属于紧急避险(为防止野兽侵害,不得已将其杀害)——合理 通顺 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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