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激励(上)

2018-11-30  本文已影响0人  谦启管理评论

目前,有关国企中长期激励领域的政策规定有两个关键文件,一个普遍适用,另一个则仅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进行规定。而后者的规定更加详尽与完备,这也为拟中长期激励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依据。下面我们基于相关政策,分上下两篇详细解读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设计中长期激励方案。

政策历程:激励排头兵

提起国有企业的中长期激励,很多人都会想起2016年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133号文)。其实,在此之前还有一个涉及更多激励方式且只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下称:4号文)。4号文颁布更早且更聚焦,133号文颁布较晚但适用范围更广,不过在在其规定中明确表明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从两个文件的颁布时间和导向来看,国有科技型企业一直是国企中长期激励领域改革的排头兵。

从八年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始,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就拉开了帷幕,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上海、天津等多个示范区。2016年颁布的指导性文件4号文详细规定了三类试点企业的条件以及两大类共五小类激励方式的具体操作。2017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关心的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解答,此次解答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实施条件,同时也提出:如企业同时符合4号文和133号文的条件,可择一参考实施。今年9月份,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又联合发布通知,扩大了试点企业实施范围,最终增加为五类企业。从多个配套政策的颁布可看出,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拥有更加完善的指导方针和参考依据,同时对其他国有企业也不失为一项重要参考。

谁可以做:五类企业

4号文中规定了三类企业可实施,2018年的通知增加至五类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2018年新增与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2018年新增)以及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五类的企业有不同定义,这些规定属于定性规定

五类企业的定性规定只是基础条件,4号文以及后续多个通知文件从费用、人员和收入三个方面对各类企业能否实施激励计划进行了定量规定。在4号文中,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遵从费用和人员的规定,但今年的通知颁布后其无需遵从任何定量规定,属于唯一无定量限制的企业类别。定量规定基本需提供近三年的数据,如果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不足三年的企业虽可实施激励,但政策对其可用激励方式同时进行了限定。

可激励谁:三类人

对于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政策突出了一个基本要求即激励对象需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也就间接说明用子公司的股权激励母公司员工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后期的三部委的解答说明也验证了此推论。政策中有三类激励人员分,主要聚焦于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同时,政策也明确提出了两个不能: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激励。这里还有一点需特别说明,如某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同时兼职监事,则该员工也不得纳入激励计划。

上述两方面内容属于政策的通用规则,即所有拟参照4号文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需遵从的规定。企业需要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审视自身企业是否可实施激励计划,人员的选择则需特别关注基础条件和两个不能,不要轻易突破规定,造成不必要的改革阻力。下一篇我们将从方案个性化制定的角度解读如何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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