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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的大是大非: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的区别

2019-06-11  本文已影响0人  e0456702a567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分属于不同的医疗阶段,二者背后各有不同含义,二者解决的部门人员要求更不一样。是否把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分开来处理,体现的是真正意义上医疗管理“有”和“无”的差别。

  一、区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方法,很简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一目了然:

  1、从治疗阶段上,医疗纠纷发生于诊断治疗中,围绕的实质内容无外乎治疗选择权,面对具体患者(本文“患者”,含伤者和其他就医者)当下治疗和今后治疗的问题;医疗事故则是对已经发生的,并且已经对就医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活动的认知,面对既往的治疗问题。

  2、从处理主体上,医疗纠纷的处理主体为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者或者其委托、指派的人员;医疗事故的处理主体则是法定的,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

  3、从时效性上,医疗纠纷需要鼓励患方及时提出、及时解答处理,及时做出治疗选择;医疗事故则需要及时保全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属于医疗的善后事项。

  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产生的根源性依据及二者的背后含义

  1、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源性依据是医患双方的治疗选择权利界限。如果没有治疗选择权的归属问题,就不会有医疗纠纷。

  治疗选择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治疗、交给谁治疗、何时治疗、用什么方法治疗,这四项基本内容。这些内容的权利人都是患方,在医疗中,即解决了“是否需要治疗”、选定了“交给谁治疗”之后,其他两项基本内容的选择权,患方也会委托给医方行使。

  医疗合同行为,不同于其他类型合同行为的最突出特点,是医方经常处于自己代理的位置:代理合同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尤其是关于“何时治疗”、“用什么方法治疗”的合同。

  医疗纠纷的解答处理是确保医方做这种自己代理合同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因为选择权的前提是知情权。

  换到侵权法的角度看,医疗纠纷的及时表达和解答,也是避免医疗侵权行为发生的必需,是医方从不同角度避免、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必需。

  为了确保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高效性),医疗纠纷强烈避免直接交由给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的人员来面对和解决。

  前两项内容(是否需要治疗、交给谁治疗)的技术部分由医生完成后,医院应根据医生的技术判断安排其他辅助人员仔细询问患方的疑虑和自身考虑因素(如经济负担因素、家庭陪护因素、便利就医因素),帮助患方对全部四项内容做选择。

  不宜由主治医护人员分心来反复处理这些事务。

  以上分析可见,医疗纠纷其实就是患方选择权的实现障碍和解除的问题。背后含义是就医者的利益取舍、风险担负。不应被作为不良事项看待。看成不良事项即意味着医方侵权的倾向。

  2、医疗事故产生的根源性依据是医学的现实局限性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共识要求,也是界限性问题。当然,医疗事故问题的前提性依据是就医者已经出现了不良后果。

  超出医学局限性和合法合规性的过失范围,故意行为(如单方图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应有更严厉的处罚,有更严重的责任。

  医疗事故报案和处理首先是法律的要求,其次才是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受害患方的权利救济)。

  法律问题超越了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能力范围,由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处理。

  背后含义是医院是公共设施和共同场所。一个患者的医疗结束了,其他患者的医疗还要进行。

  只有如此明确划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报案,才能使医患双方明事理、稳心态,医者像医、就医者像就医。也才能体现现代医疗是有法律、有管理的医疗。才能避免和减少所谓“医闹”事件的发生。

  关于哪些人故意混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的概念、有何动机和目的的探讨,请见下一篇。

  作者: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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