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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大股东从严监管很有必要

2017-11-12  本文已影响2458人  无思想不未来

民营银行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截止到目前,银监会批准筹建的17家民营银行中,已有15家正式开业,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重庆富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湖南三湘银行、福建华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山东威海蓝海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江苏苏宁银行、吉林亿联银行、梅州客商银行。另外,辽宁振兴银行、安徽新安银行2家银行正在筹备开业中。

但是民营银行的发展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是不是真的发展一帆风顺呢?是不是符合监管的要求呢?我们来看看民营银行普遍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银行高管层不符合监管要求。很多民营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特别是董事长都来自于大股东,可能会没有任何的银行高管专业从业经验。这造成银行从开始就先天不足。有的银行开业后,才新聘任了行长,这将导致银行的治理结构混乱,对银行的管理可能缺乏应有的认知和了解。

二是银行的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具有强烈的内部银行性质。银行之所以叫银行,就因为银行具有强大的社会资金融通功能,而有的银行一开始的定位也是定位就是集团内部结算银行,因此,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因此,产业资本投资银行本身的缺陷暴漏无疑,以产业资本企业财务公司和内部结算银行的方式办银行,让银行难以真正以银行的方式办银行、以银行的方式发展银行。

三是民营企业老板干部使用的随意性在银行会有所体现。一般来说,民营银行在筹建之时,由于没有银行人员储备,必然以高薪、高职位以及长期劳动合同为诱饵,向国有银行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挖人才,但是随着后来的改变原有的部门设置和职务体系,原有的人员就不一定适用新的要求,原有的人员包括高管要么服从去新的岗位,要么接受工薪下降的事实,等于变相逼迫原聘任的管理者离职。这是典型的民营企业的用人风格,高薪聘任、高职许诺,需要时则重金引进,不需要时无情踢开。但对于一家需要业务、管理、发展稳定的银行,无论是员工还是高管、特别是中层都需要基本稳定,当然必要的淘汰、必要的调整都是应该的,但如此大规模的人事制度和干部管理体制的变动对一家银行却可能是致命的。

四是劳动人事制度和管理欠缺规范。不可否认,有一些民营企业的人事管理是相当规范的,但是另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民营企业在人事管理上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投机性,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而违法违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民营银行将这种民营资本控股性质使得民营企业的一些传统思维和习惯带入了银行,变相逼迫管理层辞职、没有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超长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民营银行在筹建之时,为尽快从金融机构招聘到人才,声称可以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先上班,但之后却以劳动者未能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存在实行残酷的零底薪薪酬体制、不及时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行为。这种非银行规范行为的人事管理对于以信用为基础的银行业是对银行信用的严重破坏。

五是存在关联交易的嫌疑。民营企业办银行有以下几个目的:首先是成为企业的平台并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是通过银行支持企业的发展;其三是提高企业对外融资的筹码;其四提高企业合并报表的资产扩张能力。有的民营银行大量出现这类问题,包括对一些银行的内部结算银行的定位,就是完全为本股东企业的发展服务;有的银行的发起股东曾经承诺几年内不转让股权,股东不与银行发生违规关联交易,不干预银行日常经营。但是作为内部结算银行的定位必将使上述承诺变成空谈。同时,有人指出,有的民营银行的业务结构更像是“体内循环”,存款和贷款大多来自股东单位以及上下产业链。

上面的问题也许不一定在所有的银行都存在,但民营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或多或少存在,关联交易不可避免、高管层变动频繁就是例证,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民营银行的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民营银行的民企特征问题呢?

今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讲话中明确表示,要切实弥补监管短板,着力强化股东监管。强化股东资质审查、关联关系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强化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严禁不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强化股东授信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为此,4月12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要求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同时,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当然,强化对股东的监管不仅仅是针对民营银行,也不仅仅是对银行的民营股东,而是对所有银行的所有投资者,但从2016年以来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对民营银行的股东强化准入监管,应该是监管部门必须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股东资质等也应该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

郭树清曾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个特别注意的风险,“千万不能办成一个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这是7号文对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时提出的要求。在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制定类”的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位列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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