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办公用品”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2018-05-29 本文已影响3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必需附有明细清单,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1)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开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也可以使用自制的清单。
(2)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具体操作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1)如果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系统开票,就不能出现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
(2)如果不是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系统开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实务还存在发票写“办公用品”现象,但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