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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影响

2020-06-15  本文已影响0人  b08207fef940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我国专利保护客体的三种类型之一,在保护工业产品设计方面发挥了积极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主要基于全面覆盖原则,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

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可见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并非技术方案而是设计。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需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以判断其是否相同或近似。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 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基于上述规定,在进行相同或近似判定时,需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若经过上述判断方法,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近似,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

设计特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的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其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此,在进行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时,应重点观察设计特征所带来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从上述指导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如何利用设计特征进行专利侵权的判断给出了一定的思路。即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当然,尽管最高院提供了上述侵权判断思路,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依然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也给专利权人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证明哪些设计属于设计特征成为专利权人需要格外注意的事项。若主张过多的设计特征,则有可能导致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权利人主张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而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似。

综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需要通过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来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同时,也要重点关注设计特征在相同或近似认定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并合理、准确地认定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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