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五十三)古代的法制思想之宋元(二)

2023-07-27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这篇来说说宋代刑罚上的一些变化,与以往相比,有进步的部分,也有倒退的部分。

一是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除死刑外, 其他管,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 强盜等重罪不适用。

折杖法使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管仗得免决数"。

二是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主要是刺配, 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 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

定,但仁宗以后, 渐成常制。

三是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辽, 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 首度加载此刑。到 《大清现行刑律》 才被废除。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