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红说法

男子怕出手救人会被讹钱 眼睁睁看着2孩子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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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6日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转引自:新华网       编辑:叶剑红律师

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或难逃法律制裁,目前该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本报通讯员 刘晶晶 本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23岁的张某是个没长大的孩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十多个孩子面前当了一回“孩子王”。可是,当意外来袭,他这个“老大”却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

面对一个浅水塘,面对两名落水的儿童,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

他说,之所以不出手相救,是因为怕被家属赖上讹钱。近日,张某已被玉环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刑拘。

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

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

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

5月18日,他又炒了老板鱿鱼,拿着结算来的工钱,打算好好潇洒几天。

当天中午,张某在坎门街道双龙村的一口水塘里钓鱼。没多久,身后就聚了十几个孩子。

“哥哥在干嘛呢?”“哥哥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起吗?”

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顿时有了做老大的感觉。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

到了山脚下,张某傻了眼。这杨梅山可比想象中难爬多了,山路又小又崎岖,加上那几天都在下雨,泥地非常滑。“这里路不好走,我一次带两个小朋友上去,其他人听话在下面等着,知道了吗?”孩子们点点头。

第一组跟张某上山的,是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张某在前面探路,两个孩子跟在后面。

可没爬多远,张某就听到身后传来了呼叫声。“有人掉下去了!”

看着两个孩子落水

他绕小路跑了

张某转身一看,是女孩从旁边的斜坡滑了下去,掉进了下面的一口蓄水坑里。

据目测,这个水坑长约5米,宽约2米,水底很浅,估摸着也不会超过1米5。双龙村的山脚下有一个双庙水库,沿着山上来有七八个这样的蓄水坑,水库里的水就是这些山水汇集起来的。

小丽掉入的,是第八个蓄水坑。

张某连滚带滑,赶紧摸到蓄水坑边上。他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全没难度。

“哥哥,你快救救她吧!”在一旁的小江直掉眼泪。

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

“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

小江见他迟迟不出手,急得自己跳下水去救人。但小江也不会游泳,最终和小丽一起淹死在蓄水坑里。

见两个孩子都沉入水里没了反应,张某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余几个小孩都扔在了山脚下。

见死不救

张某因“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

5月19日,小江的家人报案。“我儿子和隔壁邻居的女儿昨天下午出去玩,就再也没有回来。”

很快,民警就在蓄水坑的位置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

根据其他小朋友提供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他承认当时有所顾虑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问:“一个是滑下去的,一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

怎么会没关系?近日,玉环县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听到这个消息,张某吓得眼泪都出来了。“怎么会这样,我怎么成杀人犯了?”

处理这个案件的张警官给他讲了几点道理:“一方面,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只有你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你带去玩的,所以你有看护照顾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个水坑并不深,你会游泳,有能力去救,结果却见死不救,最后导致两个孩子死亡。所以,这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

听完这些,张某后悔得不得了。“我就一直考虑自己会不会因此吃亏,真是太傻了。”

那么,张某有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呢?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解释说,法律上并没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像张某这样的“间接故意杀人”,很可能依据案件的情节,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轻处理。

本报通讯员 刘晶晶 本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剑红说法】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枪杀、刀砍;也可以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如本案的放任小孩溺水身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张某是成年人,其带小孩出去玩的行为,己形成了一种先前义务,即有照看小孩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水坑不深,张某会游泳,他明知小孩掉水坑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顾走开了,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带未成年人出去游玩,务必做好安全监管责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剑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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