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无罪?那么通奸究竟算什么?
2018-12-24 本文已影响3人
ciovxy
近日,京东创始人刘强东涉性侵案似乎终于有了一个定论。但是就这个案子本身而言,不是性侵而是自愿,那就是“通奸”,“通奸”就不是犯罪了吗?就证明他无罪了吗?
其实,东哥的那些事还算不上定论。先从程序上说,大家都知道,一个人违不违法,犯不犯罪,不是由检方定的,而是由法院判的,放在哪儿都是一样。只是美国检方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起诉,或说是“疑罪从无”,绝非代替了法院去宣布无罪。
即使如此,只是因为美国检方不起诉,京东的股票也是大涨。
除了程序外,我们还因该解决一下,“通奸”为什么不是犯罪呢?现行的法律上,只有一种通奸罪,那就是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沾点边,那么重婚罪也算,但这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是要处以二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双方要是真的你情我愿,还真的没有办法定罪,只希望奶茶顶住。
当然,这事发生在美国,还得看看美国法律。我们知道美国各州法律不同。大部分州也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在明尼苏达州,通常通奸罪只能在通奸一方为已婚妇女时才发生。 →_→若不爱女大学生而像曹操那样爱人妻,恐怕这事还有点悬。
不过有“通奸罪”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还不少,如台湾,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韩国则在2015因违宪而废除。
在中国古代,历来视通奸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到了民国亦为犯罪,处罚变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台湾地区似是沿袭民国法律。
其实,现今也仍有人大代表呼吁要在刑法中加入“通奸”的处罚条款。不知道大家怎么看?但是去除“通奸”也是有其考虑的。一方面在古代“通奸”多是用来束缚女性的,毕竟男人是可以三妻四妾的;另一方面,这确实也不是“婚姻的良药”,纵然再怎么规定,这来自人性的弱点也无法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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