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会67-73
64
作出不同的分析时,它们是不同的语言游戏,即使与原来的语言游戏有亲缘关系。
这里区分语言游戏的,是用以谈论事物的符号的区别,引起语言的使用的区别。
但是这里有着弗雷格的同一个思想的主动式和被动式之间表达式之间的区别。
语言游戏在于对符号(语言)的使用。名称在使用中,作为符号指示作为元素的对象。
我们基于名称的不同分析而把关于它们的句子称为两个语言游戏。
65
什么是语言游戏?语言的本质。
命题和语言的普遍形式。
我可以说语言的本质就在于被使用。这种本质在实践的意义上指出了一种一般性原则。但是对于我们在讨论具体的语言游戏之间的共性和差别性的时候,又是一种认知行为。在认知中,实践意义上的一般性并非其关注的东西。它关注的是具体游戏之间经验的生活形式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它考虑的是具体的生活形式。这是一个经验性的认知问题。
这却没有普遍的形式或普遍的共性可言。
我们唯一可说的先天共性在于实践而言的一般原则——它们都是语言的使用。但是具体如何使用,这是一个经验问题。这就好比是论中,对于是者的多重含义的划分是先天的,但是一切经验知识都不是先天的。
在命题和语言的普遍形式这里,语言游戏的本质里,首先,这是一个对于实践的讨论,或对于实践的认知;其次,可以讨论和认知的东西里,普遍的共性仅仅是一种不涉及经验内容或知识的个别情况的东西——即对语言的使用,而如何使用,则始终是一个经验问题。维所反对的对于语言游戏的普遍共性的探究,是从经验的考察出发形而上学式的普遍共性的探究。但是形而上学总是搁置经验内容,不关心经验内容,和维的出发点冲突。在维的经验的出发点看来,它要达到不丢弃经验内容或游戏的个别性的前提下的普遍共性。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普遍共性。
类似的,是对于概念在属种差的秩序里考察,一端是经验概念,另一端是是论的先天概念,逻辑。但是这个试图统一起所有概念的属种差的序列,并不能在一个确定地指出地序列里同时衔接经验概念和先天概念。基于经验在属种差的序列里上升产生的概念序列,它在一种属和种差之间基于某种确定的也就是经验条件的指出而得到划分而衔接其两者之间确定的关系,其最高属只能上升到一种经验科学的工具论的程度。就像几何中的两点一线这样的公理。它不是形而上学的先天命题。 它和形而上学的先天命题之间,难以基于某种经验条件的指出而使得作为最高属的先天概念能够落到某种经验概念的身上。因为这里作为处于最高属之下的概念需要是这样一种概念:在它们之间不再具有中间的概念了。但是这里,经验条件的给出是完全的随意性。我完全可以用另一个经验条件,又作为相应的经验作为处于最高属之下的种差概念。而使用怎样的一种经验条件的给出作为属种差划分的秩序的根据,却是缺少共识的。我们在生物学上的属种差概念的定义,是基于一种经验中给出的进化树。而非我们随意的定义。但是在对于一般情况下概念之间的这种秩序里,却缺乏这种统一不同概念的根据的东西。
这同时也指出了概念从先天概念有根据地发展出和经验概念具有确定衔接的概念序列来。
这就使得概念树始终处于一种断裂之中,虽然经验和形而上学的先天概念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下属的关系之中,但是从一端总是难以确定地通过确定地条件衔接于另一端。
在康德,也有类似的东西。知性行动如果可以称为实践活动的话,统觉的同一性可以看作其实践的原则性。在实践中,作为同一性的统觉可以在知性行动之先就作为其先验的原则用于指导行动。这是合法的。但是康德作为先验概念的知性,在认知活动之内,却不能作任何先验的运用,而只能作经验运用。
可见 你 恰恰 避开 了 探讨 中 曾 让你 自己 最 头痛 的 部分, 即 涉及 命题 和 语言 的 普遍 形式 的 那 部分。”
这是 真的。—— 我 无意 提出 所有 我们 称为 语言 的 东西 的 共同 之处 何在, 我说 的 倒是: 我们 根本 不是 因为 这些 现象 有一个 共同点 而用 同一个 词 来 称谓 所有这些 现象,—— 不过 它们 通过 很多 不同 的 方式 具有 亲缘 关系。 由于 这一 亲缘 关系, 或由 于 这些 亲缘 关系, 我们 才能 把 它们 都 称为“ 语言”。 我将 尝试 解释 这一点。
可以说,语言的本质,在维,只是一个实践意义上的普遍共性——被使用。但是涉及语言游戏的经验情况的考虑,从中提取出普遍共性,这并非维特根斯坦使用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的本质或根据的东西。
但是基于经验情况的考虑,还是可以作一种共性的观察。这就是从经验概念向属种差的序列上升构成的概念序列。但是这种概念系列不具有一种处于一般的游戏这个概念之下的种差之间纵横清晰的划分。我们只能从经验的考察出发作一种经验科学的划分,但是这种划分中上升能到达的,始终不是一般的游戏的概念,而只是某种规定性之下的游戏的概念。就如同经验科学最终所基于的工具论的东西,始终不是形而上学。
它们 通过 很多 不同 的 方式 具有 亲缘 关系。 由于 这一 亲缘 关系, 或由 于 这些 亲缘 关系, 我们 才能 把 它们 都 称为“ 语言”。
这句话,对于经验放弃了作出一种普遍共性的考察,那样的考察前往的是语言的普遍共性。它作出了一种经验的考察——基于亲缘关系。一个亲缘关系和另一个亲缘关系之间完全是经验的偶然性之间的关系。这句话说明维特根斯坦决定作一种基于经验作经验的考察,在经验的确定情况中说能说的东西。
66-67
而游戏或活动这个概念并不是基于经验的使用情况中普遍的共性迩来。而是,使用 这一实践意义上的普遍共性。而如何使用,不是游戏或活动作为一个实践的行动之为实践的根据的东西——‘使用’才是。使用语言,而非如何使用语言,是我们可以把某些现象称为语言游戏的根据所在。
维通过亲缘关系考察语言,指出家族相似性,服从怎样的一种考虑?
这符合一种经验的态度。他根本就无意于为理解语言现象按照我们本质知识的天然的习惯的需求作出一种分析。他的原则始终是,不要想,要看。这是根本经验的。
知识上本质的诉求,在于指出一种原因。但是这种原因是这样一种东西:原因的东西自
身产生出结果来,认知者作为一个旁观的角色参与这种知识活动。就是说,这是一种事物和关于事物的意识的关系。但是语言游戏的本质在于它不是这么一种知识的认知主体对于知识对象的语言游戏的抽身事外的关系,不只是一个知识活动,而在于它更是某种生活形式的实践。正是由于这种生活形式之下的实践,说话被称为语言游戏,而不只是一个人的说话作为一个空间时间的物质世界中的现象的表象。一个现象不再是一个自然世界中现象之间的因果序列之间的延续,而是以一种意志在某种生活形式中的实践活动而受到理解。行为者的主体实践是人的活动的理解中不可或缺的,根本的环节。
语言游戏考察的总是人的活动,或动物的某种有意识参与的活动,而不是自然世界中的运动现象。
维对于语言游戏的游戏这个概念,只是从实践出发的一种表达,而非就游戏内容本身的任何先天的本质的东西的表示。
而家族相似性,是一种经验科学式的,从经验出发的考察。
68
游戏这个概念需要/不需要划界线。就是要对游戏概念作出一个定义。然后按照这个定义来使用它。
但事实上,我们通过使用游戏这个词满足我们表达/交流/思考的需要,并正是通过使用在先来给出游戏这个词的语法规则,或使用规则。语法在这里是对于满足我们使用的需要的语言的使用规则的总结概括。这里有一个使用先于语法的先后秩序。
这正如代数式的情况,我们可以基于经验给出一个句子的真,但是其对象还作为一个表示普遍性的代数譬如x,它反而是基于句子的真而受到考察的。语法规则在这里就是后于经验的使用中的东西。
69
游戏 这个词本身就定义模糊,所以我们无法说出它。
这点类似于实践中的理念。画一个三角形。这里给出的是一个概念三角形,而画出的任何一个三角形都是一个个别的特殊的三角形,它不是一般三角形,但是任何画出的三角形都满足 画出一个三角形 这个要求,或者说,任何一个个别的三角形,都符合三角性这个理念,或者说它处于概念三角形之下。这里,我们的要求本身是一个作为一般概念的理念,对于具体的事物上,譬如空间时间上的界定而言,它本身就是模糊的,没有清晰的边界。
但是,认知领域的概念,比如三角形,总还是具有确定的内涵。譬如,三角形可以这样定义:相互交叉的三条直线所围合出来的图形。三角形概念的边界模糊性在于弗雷格意义上与处于其下的对象的模糊:并不能通过一个概念的指出就给出一个对象。
而游戏这个概念的边界模糊性,是在实践的意义上一般原则——指出一种实践活动——之于具体的行动中经验的规则之间的区别。我可以在各种游戏之中都说它们作为一种游戏。
通过这种定义的模糊性,维放弃一种概念自身内容上本质的东西,转而强调就使用语言或使用任何东西而言一种实践活动的指出。而具体如何使用的,要在使用中体现出来。我们或者作为作为加入一个既已进行的对生活形式作出领会,或者作为发起游戏方某种程度上规定出某些游戏规则,但是这里的生活形式无论作为观察中领会,还是设计出来,都是具体游戏的经验情况的东西,并不涉及游戏的一般本质。在那种普遍共性而言,游戏只是在指出这里发生的是一种对于实践活动的关注,而非自然现象的关注。
70
一个内涵清晰的概念,是不是也还是可以作模糊的使用?比如要求,画一个三角形。画出任意一个三角形都满足这个要求。和 你差不多就站那里 差不多。
是不是可以把弗雷格对于概念作为界线清晰的使用看作基于内涵的使用,而维特根斯坦的界线是在外延之下某物的确定
确定性,在弗雷格是一种描述/认知活动。概念是在自身内涵而言的确定。在语言游戏,是一种实践意义上作为理念的概念之于实现出来的个别的东西而言是共相和殊相之间的关系。这里一定有种模糊,但是这种模糊是要求的宽泛——某个类之下的任意项都算满足了要求。
在弗雷格,是通过概念指出对象的性质,并且,对象正是通过概念受到渐进的给出。
在维的语言游戏,作为实践活动的推进的展示,概念
72
共性
共相 内涵的交集 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