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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020-09-06  本文已影响0人  平头叔说书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2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选择确定本项目部门的负责人员,并决定他们的任务和职能分工;

4、协助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作会议;

5、参加编制监理规划、检查各专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6、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

9、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审查签认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评资料和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1、定时或不定时巡视本工地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

12、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15、认真执行本公司的指示、决议和业主方符合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范围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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