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投标报价的编制4-2
一、投标报价前期工作
1.研究招标文件
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为保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应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投标人须知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2.调查工程现场
包括自然现场调查、施工条件调查和其他条件调查。
在其他条件调查中内容可以概况为经济和社会条件。
二、询价与工程量复核
1.询价
询价渠道多种多样,其中向咨询公司询价资料比较可靠,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
(1)生产要素询价。包括材料询价、施工机械设备询价和劳务询价。其中劳务询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
劳务公司相当于劳务分包,一般费用较高。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轻。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价格低廉且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繁重。
(2)分包询价。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以下几点: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2.复核工程量
复核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将影响承包商的经营行为:一是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间的差距,从而考虑相应的投标策略,决定报价裕度;二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经济的施工机具设备、投入使用相应的劳动力数量等。复核工程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将导致在评标时认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否决。
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误,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2)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
(3)通过工程量复核还能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等带来的浪费、积压或停工待料。
(4)投标人应按大项分类汇总主要工程总量,并据此研究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的施工设备等。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1)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承担责任】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市场风险双方分担】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2)【政策风险发包人承担】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技术风险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当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所用计价定额的单位不同或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则需要按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并按照下列步骤来确定综合单价。
1)确定计算基础。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的指标和生产要素的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含量。清单单位含量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分摊的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
5)计算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四、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1)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招标人的承诺;
(2)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3.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