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今天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的,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在英美法系中,虽然大部分法律是依照常识而定的普通法,但是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在逻辑上是按照罗马法确定的(英国没有宪法)。由于罗马法直到今天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仍旧非常大,因此有人讲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靠武力,第二次是靠拉丁文,第三次是靠罗马法。
为什么罗马法这么牛呢?要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讲一个东西方在科学发展上的不同之处。无论是古埃及还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开始的时间都早于古希腊,它们很早就了解到了数学上的很多结论,比如勾股定理。但是这些零散的数学知识不能形成体系,因此后人很难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进步。
到了古希腊的欧几里得时,他发明了公理化的几何体系,将整个几何学建立在五条公理和五条公设基础之上,然后用逻辑推理,演绎出整个几何学,任何人读懂了欧几里得的书,就学会了几何学。在它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有了新的发现,再添加到几何学中,几何学就发展了。几何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的通用性,这一点就不多费笔墨了。
东方文明古国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区别,就相当于零散的数学知识和欧氏几何体系一样。当然,罗马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和罗马一样,不是一天建成的,而是在罗马崛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但是将它变成像几何学那样严密而通用的体系,则是古罗马杰出的政治家和学者西塞罗。西塞罗在晚年完成的三卷法律专著《论法律》,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塞罗首先为罗马法找着了最最基本的立足点,那就是自然法观念,它们相当于几何学的公设。西塞罗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的前提性观点:“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是明理之人的智慧和理性,也是衡量合法与非法的尺度。”接下来,西塞罗确定了法律中的逻辑,从自然法则出发,根据逻辑就能合理地演绎出整个罗马法的体系,并且解释那些合乎理性和善意的法则为什么恰好是那么制定的。
比如,在查士丁尼一世(古罗马的一个皇帝)时期的重要法学论著《法学阶梯》中,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公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是自然界“赋予”一切动物的法律,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都适用,而不是人类所特有。
根据这个原则,传宗接代是自然赋予的权利,因此产生了男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有了婚姻,就有了婚姻法。接下来也就有了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这就如同母狮子要教小狮子捕食一样,西方义务教育法便源于此。欧美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善待动物的传统,也源于罗马法中的自然法原则。
西塞罗对于罗马法的贡献,还在于给予了罗马法合理性的一些基本假设。它们实在是太基本了以至于无法证明,因此,它们相当于几何学的公理。这些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比如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这些“不言而喻的真理”为最高原则。
杰弗逊在《独立宣言》开篇就讲:“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使用的就是自然法原则和罗马法的公理得出的推论。
西塞罗的思想不仅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也影响了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为他们提供了“天赋人权”与“分权学说”的思想源泉。因此,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说,如果没有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
讲完罗马法内部严谨的逻辑性,我们就容易了解它为什么适应性非常广了。罗马法不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而是要符合自然的法则。这一点的重要性,其实中国古代的商鞅已经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