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幸福
2015-09-24 本文已影响0人
谢白鹿
1.幸福是一种感觉。
1.1 幸福主要是心理感觉,但也涉及生理感觉。
1.2 幸福是某件事情的结果。
1.3 幸福是个人感觉。
1.3.1 幸福因人因时因地因情而异。
1.3.2 个人幸福,可以争执,但不可以论辩。因为没有标准。
1.4 幸福也是公共感觉。
1.4.1 公共幸福是规范意义上的幸福,是一种社会共识。
1.4.2 公共幸福决定幸福的底线——不幸的底线。
1.4.3 公共幸福的共识越强,社会越幸福。
1.4.4 幸福可以现时体验,也可以回忆和想象。事实上,幸福更多来自于回忆和想象。
2.幸福感是欲望的满足度。
2.1 幸福感可以量化。
2.1.1 根据个人满足度,幸福感有程度的差别。
2.1.1.1 个人的不同幸福感可以比较,不同人的幸福感不能比较。
2.1.2 幸福感有负数,即不幸感。不幸感同样可以量化。
2.2 幸福感可以细化。
2.2.1 幸福感有大小,有长短,有整体和部分的区别。
2.3 幸福感的对立面是没有欲望。
2.3.1 没有欲望不是无欲则刚,而是哀莫大于心死。
2.4 知足者常幸福。
3月21日,一稿。
3月24日,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