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犯罪论•主观要件(二)
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六种。
直接故意:认识因素—必然或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
间接故意:认识因素—认识到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因素—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意志因素:不想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意志因素—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认识因素—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意志因素—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认识因素—预见到,但无法避免;意志因素—不想发生。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注意:
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必须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否则就属于直接故意。
2.在责任程度上(可谴责性的程度),直接故意受谴责的程度更高。二者是位阶关系,直接故意处于高位阶,间接故意处于低位阶。因此,根据当然解释原理,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的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模式: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相同点: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别: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反对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就是无所谓的态度。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模式: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发生危害结果。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危害过失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
指的是由于无法预见到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
模式: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成立意外事件,要求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相同点:都没有遇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2.区分标准:有没有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应当预见,也即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
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模式: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区分
1.相同点:两者都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有无结果可能性。前者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后者没有。
最重要的内容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