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谕十家牌法》原文及翻译
《申谕十家牌法》
本院所行十家牌谕,近来访得各处官吏类多视为虚文,不肯着实奉行查考,据法即当究治,尚恐未悉本院立法之意,故今特述所以,再行申谕: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某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考;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视诸掌。
每十家各令挨报,甲内平日习为偷窃,及喇唬教唆等项不良之人;同具不致隐漏重甘结状,官府为置舍旧图新簿,记其姓名;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果能改化者,为除其名;境内或有盗窃,即令此辈自相挨缉;若系甲内漏报,仍并治同甲之罪。又每日各家照依牌式,轮流沿门晓谕觉察;如此即奸伪无所容,而盗贼亦可息矣。
十家之内,但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释有不听劝解,恃强凌弱,及诬告他人者,同甲相傘禀官,官府当时量加责治省发,不必收监淹滞;凡遇问理词状,但涉诬告者,仍要查究同甲不行劝禀之罪。又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劝谕,务令讲信修睦,息论罢争,日渐开导,如此则小民益知争斗之非,而词讼亦可简矣。
凡十家牌式,其法甚约,其治甚广。有司果能着实举行,不但盗贼可息,词讼可简,因是而修之,补其偏而救其弊,则赋役可均;因是而修之,连其伍而制其什[sh1],则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劝其厚,则风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导以德而训以学,则礼乐可兴。凡有司之有高才远识者,亦不必更立法制,其于民情土俗,或有未备;但循此而润色修举之,则一邑之治真可以不劳而致。
今特略述所以立法之意,再行申告;言之所不能尽者,其各为我精思熟究而力行之;毋徒纸上空言搪塞,竟成挂之虚文,则庶乎其可矣!
译文:
据最近査访得知,本院(注:本院系阳明先生自称。当时他身为都察院左都御史颁布实施十家牌法的告谕,各地官员大多将其视为虚文,不愿切实奉行查考。依法,本院+应对你们立即追究惩治,又怕你们是因为未能理解本院的立法意图,所以今天特别阐述立法缘由,再次申告晓谕:凡是设立十家牌,需先将各家门面小牌信息挨户落实,审查清楚。如家中有多少人口,必须查清这些人中谁担任某官职,或谁是秀才,或谁担当什么差役,有何种手艺技能,以何种方式谋生,或某家有过继子嗣、男子入赘,或有何残疾,以及户籍、田粮情况等各项,都要逐一审查清楚。以十家为单位,全部编排确定之后,照此样式编制﹣本留在县里,以备追查考实。当遇到捉拿拘捕或者调派人手等情况时,依据册子处理,就不会有找不到人或脱漏的情况发生。全县的事情,都能了如指掌。
每甲要逐一上报甲内的情况,甲内有哪些习惯偷盗以及凶恶无赖、教唆他人作恶的不良之人,一甲之内的十户人家要共同给官府出具没有隐瞒遗漏不良之人的保证书。官府为那些人设置舍旧图新簿,只是记录他们的姓名,暫且不追究以往的恶行,让他从今往后改过向善。如果真有能改变转化的人,就把他的名字从旧图新簿中去掉。如果该区域再出现偷盗之事,"让这些人自行互相轮流搜查。如果是甲内漏报,甲内十家人将共同受到处罚。另外,各家依照牌式安排,每天轮流沿门去晓谕和察查。这样,奸伪之人就没有藏身之地,盗贼也会自然消失。
十家之内,一且有争吵诉讼之事,同甲内的其他人要及时劝解调和。若有不听劝解的恃强凌弱的,或者诬告他人的,同甲的人,一起禀告官府,官府当场进行适量的责罚教!但不必收监久留。审理案件时,但凡遇到涉及诬告的,仍要追究同甲的人不对其进行冽不先行禀告官府的罪责。此外,每天各家依牌互相劝告晓谕,务必让大家懂得要讲信休睦,息讼罢争,如此一天天地逐步开导,百姓就更加明了争斗的错误,因而诉讼就会少很多。
十家牌法,方法非常简单,但其功用却很广泛。各级官吏果直能够着实推行,不但盗贼可以平息,诉讼可以减少,按此去做,补偏救弊,则赋税劳役可得以平均;按此去做,五家期连,十家相保,则外来侵犯可得抵御;按此去做,警觉薄凉,敦劝忠厚,则民风民俗可以还淳:按此去做,以德教化,以学训导,则礼乐可得以复兴。凡各级官吏中有才能出众、见识远大的,也不必再去订立别的法制,十家牌法或许对民情民俗还不能完全涵盖,但以此为基础,进行补充后切实推行,则一县的治理真的就可以轻松达成了。
现在特意简述了十家牌法的立法意图,并再次进行申告。我所讲的若有未尽之处,各位替我深思熟虑,补充完善并切实推行。不要在纸上写些空话来搪塞,变成了挂在墙上的一纸虚文,那么实现十家牌法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