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混淆“反驳他人”和“禁止他人发言”,是纯粹的居心不良
居心不良的人总是会通过恶意曲解他人的本意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
这种人的目的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小到让自己“爽”、逼迫其他人顺从自己,大到刻意地攻击或者打压某些人,甚至是分化某些群体、在某些群体之间挑起原本不会发生的争端。
无论是不明真相的人,还是没有足够的分析和理解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地被这样的人迷惑,乃至被利用。
在“发表个人观点”这一方面,居心不良的人所使用的最多、最常见的恶意曲解他人的方法,便是故意混淆“反驳他人”和“禁止他人发言”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
每当任何被他们视为目标、不顺从他们或者不符合他们的主观喜好的人发表不符合他们的标准或者需求的言论或者明确地反驳他们的观点的时候,他们便会使出这种方法,尽可能地污蔑乃至造谣、陷害他人。他们当中的多数人会故意用正常人难以接受的方式向被他们定为目标或者不喜欢的人提出不可能被接受的反对意见,或者阴阳怪气地讽刺他人,甚至直接开展人身攻击。一旦对方拒绝接受他们的言论且正面反驳他们,他们便会煞有其事且居高临下地指责他人“不接受反对意见”,乃至“不准别人反对”“不准他人说话”“禁止他人发言”,从而尽可能地把被他们攻击的人描述成“顽固”“自以为是”乃至“不遵守规则”“不尊重他人”的形象,继而让所有无关的人或者没有足够的分析和理解能力的人都开始误解并逐步开始反感被他们攻击的人,最终达到他们攻击、打压他人或者在不同的人之间挑起争端的目的。
在任何没有明确的规则制约这种行为也没有足够多的明智的人指出这种行为的环境之内,这样的人总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误导一些不明真相或者没有足够的分析、理解能力的人,继而对那些只因为不顺从他们而被他们指责、污蔑的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只要稍加思考,拥有正常智力水平和理性的人都应该完全能够懂得“反驳他人”和“禁止他人发言”之间的根本区别。
除某些特殊情况之下或者某些原则性问题之外,只要是在不损害他人或者群体的正当合理利益的前提之下,任何正常人都应当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其他人用正常方式向自己提出的意见。也就是说,正常人既应当有接受其他人给出的意见的权利,也应当有不接受其他人给出的意见的权利。而且,既然大多数正常人都应当有权不接受其他人的某些意见,他们自然也应当有权反驳某些在事实上完全错误或者完全不符合他们的需求的意见,甚至同样应当有权反驳某些不符合他们的个人喜好、他们不愿意采纳的意见。因为,在不妨碍或者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合理利益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有保持自己的个人喜好的权利,也应该有按照自己的观点和做事方法来做事的权利,哪怕某些人的观点或者做事方法可能无法被某些与他们不同的人理解和接受。对于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陌生人而言,尤其如此。
由于不同的人在生长环境、认知能力、价值观、兴趣爱好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很少有人能够让自己所处环境之内的所有人都满意、认可,能够让整个世界上的其他所有人都满意、认可的人更是几乎完全不存在。因此,不同的人对某些事、在某些方面拥有不同的想法和观点是非常普遍的事,不同的人因观点不同而发生争执更是十分正常的事。这就意味着,每个拥有正常的智力和思维能力的人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在某些情况下反驳他人,至少必然会表达对某些人的某些观点的不认可、不赞同。即使某些人可能会在某些时候使用其他人难以接受、甚至是违反公认规则的方式来反对他人,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反驳他人”乃至“反对他人”这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完全否定乃至禁止“反驳他人”这一行为,就是否定所有人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所拥有的自主权,甚至会让人与人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流。
不过,除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单方面地使用某些力量或者手段在事实上“禁止他人发言”及类似行为都是损害他人的合理权益的行为,且大多是违反公认规则的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不是“表达意见”或者是“行使反对他人的权利”。这种行为不是正当的“发表言论”或者“反驳言论”的做法,而是在实质上侵害他人正常地表达言论或者反驳他人言论的权利的做法,也是人为地制造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做法。
“反驳他人”和“禁止他人发言”的根本区别,正是在正常情况下会不会损害他人的合理权益。前者是只有在某些人的做法不对或者行为过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后者则只有在某些人没有足够的实际能力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才不会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这不仅是实质性的区别,还是居心不良的人始终会刻意否认、企图让其他所有人全都认不清或者意识不到的一点。只有在大多数人都认不清或者不在意这种本质性的区别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通过混淆概念等方法攻击、分化他人,继而争取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
正常人不仅需要懂得如何分辨纯粹居心不良的人并认清他们的本质,更应该在他们侵害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时候勇敢地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和他们斗争。
勇敢地揭露居心不良的人的本质和指明正当权益的边界,从来都是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前提,更是保证每个正常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前提。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