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了懵了,我只是一名HR,求放过!
关键词: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纵观各地区的裁判决结果,也是各有特色,劳动法的地域性差异在这个问题上已被演绎的淋漓尽致,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前方路滑,请系好安全带!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5)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认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北京地区的做法,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种情形下的用工均作为劳务关系处理。)
HR: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用工,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人社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院: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
HR:懵了懵了,我只是一名HR,求放过!
作者: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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