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理应回归市场
医药经济报
贺昊
药价调控正面临集体抵抗。自近期化学药全国最后一轮降价启动后,国家发改委在药价收集上碰了壁。据了解,此次出厂价报送工作始于2012年9月1日,原定截止申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但由于大量企业未能及时申报,因此国家发改委延长了一个月的申报期。截至1月21日,全国仍然还有2959家企业未报送2011年的药品出厂价格,诸如强生、葛兰素史克等知名外资药企以及同仁堂、云南白药等国内大型企业均在其中。目前,全国合法注册的制药企业共7008家,超过42%的药企尚未按期上报。
发改委搜集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其目的是为了摸清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利润,为将来的价格调控做准备。调控药品价格无可厚非,但这样做是否妥当以及有效就需要质疑了。
谁都知道,企业生产一件商品的成本以及利润是这家企业最为核心的商业机密,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亦不会向外人道来。行业主管部门堂而皇之地索要,或许是该物件不能称之为商品。药品是商品吗?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有三:第一,药品是用货币购买的,除了少数关乎公共卫生的药品外,绝大多数与百姓医疗服务有关的药品都要用钱去买;第二,药品具有排他性,你在吃的药别人就吃不了;第三,药品有竞争性,定价不当,会连带其他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符合这三性的事物,若是由某一个机构来定价,无论其是多么独立,都无法实现公平。药品无疑就是这样。
就拿收集出厂价来说,即便每个厂家都把自己准确的出厂价上报给了发改委,如果发改委对每一品种的药品进行单一定价的话,就会出现“竞劣”:按最低出厂价定,则那些药品质量好、价格高的厂家就只能求次;按平均出厂价定,则高于均价的厂家要降低质量;按最高价定,那些原本低价的厂家获利却是最多的。因此,由某一部门对商品进行统一定价是不合理的,对完全同质化商品可能有效,对异质商品却是无效,甚至会产生“逆向选择”。那么,某一个部门能否实现类似于市场化的差异性定价呢?显然,除了对该部门道德要求极高外,相应的成本也不是该单一部门能够支付的,其效率也是无法满足要求。
对异质商品进行差异化定价,只能由市场来解决,这是成本与效率的联合选择。当然,为了使市场在定价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地彰显公平,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及时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应该是药品定价机制改革的方向。
国内目前药品价格过高,笔者认为并不是药品生产厂家遮掩药品生产成本所致,而恰恰是药品定价市场化不高所致。医院药房占了医药流通的大头,成了补足政府财政支出不足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价格被扭曲是自然而然的事。受其影响,社会化的连锁药店无法体现市场的优势,这是被迫似的“价格共谋”。医改取消“以药补医”,确定医药分开,引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就顺理成章。行业主管部门也应从理顺市场定价机制入手,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公平,从而确保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