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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要求他人“改性格”?

2025-02-02  本文已影响0人  生还者

某些人会在对他人表达不满、反驳他人乃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要求他人“改性格”。

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之下,不同的人对他人提出“改性格”这样的要求的具体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是真心实意地奉劝他人,有的人可能是要说明某些事实,有的人可能是要强调自己对他人的不满,有的人可能是要强调自己的观点或者强调自己的“正确性”,还有的人则可能只是想对他人进行攻击、打压、斥责或者要求他人必须服从自己。

但是,在大多数正常的现实情况下,“改性格”这样的要求都是难以顺利地实现的要求,甚至有可能是较为过分、违反人与人之间来往的基本准则的要求。

对于所有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性格的养成都是一件足够复杂、难以用外力强行干涉乃至强行改变的事。

决定人的性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先天基因、生长环境、自身接受的教育、自己接触到的其他人所造成的影响。在所有能够对人的性格造成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因素之中,几乎没有哪一种因素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能够只凭自己的观点而将其忽略的,更没有哪一种因素是能够被外力随意地改变乃至抹除的。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单方面地要求他人“改性格”都是很难实现的要求。

与此同时,从“人与人在人格、尊严上本应平等”这一点来看,单方面地要求他人“改性格”可能会成为对他人的自主权的一种冒犯,甚至可能会成为对他人的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任何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需要在人格、尊严上做到独立自主,而不能任由其他人随心所欲地改变自己,更不能在事实上变成他人的附属品乃至复制品。

要求他人“改性格”,有可能会在事实上等同于“宣布他人比自己低等”或者“宣布他人是任由自己控制的附属品”,无论提出这样的要求的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只有在认清“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要求他人‘改性格’”这一点的情况下,人才有可能在提出自己的要求的时候不造成对他人的侵犯,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引起争执乃至造成麻烦。

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与独立自主的成年人有本质上的不同的人,便是身体和心智都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法做到独立自主生存、需要依赖别人才能生存的成年人。

独立自主的成年人拥有完整的人格和尊严,也拥有完全不被他人侵犯的基本权益和不被他人干涉、足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然而,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是没有足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的,还可能是对一部分事物、一部分观点都难以形成正确而客观的认识的。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独立自主生存能力的成年人也同样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也同样可能对某些事物、某些观点形成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认识,其实际能力更是远远不如能够独立自主的成年人。相对于独立自主的成年人,这两种人的性格要么是因为没有完成生长过程而不完整的、要么是有一定程度的缺陷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对这两种人负有正当的抚养或者教育责任的人,还是被这两种人依赖、为这两种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的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要求这两种人“改性格”的权利,还一定程度地有权要求这两种人必须服从自己提出的要求。

人只有在拥有发育完全的心智和成熟的人格的情况下,才能够拥有自己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的能力,才能够拥有进行社会层面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人只有在拥有独立自主地生存的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拥有完整的人格和尊严,才能够拥有完全不被他人干涉的资格。这也就意味着,人的正常性格的养成同样必须基于发育完全的心智、独立生存的能力与完整的人格和尊严。心智不健全、不能独立生存的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够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性格,且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诸多因素影响,还很可能会在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之下犯下大错。

对于任何心智不健全、不能独立生存的人的人而言,只要方向和方法正确,要求他们“改性格”有可能是在促进他们的成长和独立,更有可能避免他们犯下无可挽回的大错。

现实世界中的人都需要或多或少地在不同的团体之中生存。无论是只由几个人组成的小到不能再小的团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人在生长过程之中或者在日常生活之内无法完全避开的。

而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团体,无论团体本身的规模是大还是小、性质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团体自身都必然拥有一定数量的规则或者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在不遵守规则或者完全没有正当规则的情况下,整个团体和团体当中大部分成员的基本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团体和团体中的多数成员自然也不可能获得任何发展或者进步。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团体中的成员的性格导致自身与整个团体格格不入、违反团体中的正当规则乃至对整个团体造成严重的拖累和干扰,只要符合团体中或者整个社会中的通行规则,团体中的领导者乃至其他所有成员便有权要求该成员“改性格”,至少有权要求该成员克制、收敛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团体中的成员对团体造成严重的干扰或者损失且拒不改正、拒不收敛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团体也有权用符合规则的方式将该成员驱逐。

对于任何正常人而言,实行自己的正当权利的前提都是不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保持自己的性格”自然也是如此。而且,人的性格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性格都值得保持乃至值得坚持。有的性格可能会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好处或者带来收益,有的性格则可能会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坏处或者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偏执、狂妄、不顾一切、漠视他人、毫无规则和平等意识的一系列极端性格更是几乎在所有的正常情况下都必然会对拥有它们的人及其所属的团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懂得及时地改正自己身上存在的可证实的负面因素,是足够成熟的成年人必备的特征之一。性格当中的负面因素自然也是如此。

除此之外,在某些人因为他人的性格而导致自己遭受足够严重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遭受损失的人可能也会拥有要求他人“改性格”的资格。

由于现实世界当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在来往的过程中发生争执乃至发生利益冲突,也都有可能因为他人的性格而遭受实际损失。在很多情况下,遭受损失的人也未必能够把那些让自己遭受损失的人驱逐,甚至难以及时地离开让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出让他人“改性格”的要求,或许能够成为一个尽可能地弥补损失或者避免遭受更大的实际损失的备选方案。

每一个人在对他人提出要求之前,都至少应该认清以下几点:自己是否真正具备向他人提要求的资格、自己提出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则并具备可行性、其他人到底有没有接受并配合自己的要求的义务。不符合这几点的要求,大概率是不能被答应的无理要求。这不会因提要求的人的身份而改变。

不尊重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乃至不把他人视为人的人所提出的要求,大概率都是不该被接受的,甚至是必须被驳斥、抵制的。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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