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这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例。人们可以通过此例对现存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概念(尤其面对诸多由国家组织的行政屠杀事实时)存在的明显不足进行揭示和讨论。若再仔细些观察,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所有审判中的法官们其实只是基于大量事实、某种程度上在自由宣判,而并没有诉诸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尺度(如果有这些,他们的判决依据多少会令人信服)。这一点在纽伦堡就已经非常明显。 当时的法官们一方面宣布,“反和平罪”是他们迄今为止审理过的最严重的罪行,因为它覆盖了所有其他罪行;另一方面,他们却只对参与行政屠杀的那些人宣判死刑,而这种新型犯罪其实并不及破坏和平罪严重。在司法判决这样一个如此注重逻辑的领域考察诸多类似不合逻辑的现象,将会对现世大有禅益。不过,这种事情当然 不会真实发生,而只是我的愿望。
由此我们进入到另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所有战后审判当然也包括艾希曼审判都涉及到这个问题,若能就此展开争论当然非常值得。它关系到人的判断力之本质及其效力。我们在这些审判中要求的是,即便人们真的除了自己的判断——而且在此类处境下作出与其所处整体环境的统一意见截然相反的判断——之外再无任何其他依据,也要有分别是非的能力。我们知道,少数极其严格自律、只相信自己判断的人,跟那些很大程度上秉承陈旧价值标准或以宗教信仰为准绳的人们,根本就不是一类人。由于整个主流社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沦为希特勒的牺牲品,这些构成社会的道德准则和构建共同体的宗教教义也一并消失了。作出过判断的人,也是自行判断;他们不遵从任何规则,不对个别事件进行归纳;相反,事情来了,他们再作出选择,就好像对每件事根本就不存在普适规则一样。 这个有关作出判断的问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我们时代的人的判断力问题,有多么令人心烦意乱,从关于本书的争论(就像针对霍赫胡特的《代理人》的争论一样)中可见一斑。粉墨登场的并不是人们以为的虚无主义或玩世不恭,而是在道德基本问题上犯的一个重大错误,道德似乎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后一件不言而喻的东 西。在这些口水仗里浮现出的怪现象,也许特别具有代表性。美国的文人圈里有人十分天真地认为,诱惑和强迫从根本上是一回事,认为没有人可以要求别人抵制诱惑。假如有人用枪指着你的胸口命令你杀死你最好的朋友,你必须照做。或者——几年前的一档电视猜谜节日爆出的丑闻,其中有一位大学教授说了谎——做个游戏可以赚那么多钱,谁能不上钩?要说人们不能对没有亲临现场的事情作出判断,走到哪里都说得通,只是这样一来,司法判决及历史叙事显然连存在的资格都没有了。与这些和稀泥的做法相反的是,人们谴责那些作出判决的人自以为是;尽管这个理由自古有之,却因此而更加站不住脚。就连对谋杀犯作出判决的法官,回家后也会说:是上帝的恩典,我才这么做!所有德国犹太人对于1933年席卷德意志民族的一体化浪潮都作出异口同声的谴责,他们在这场浪潮中日复一日陷入孤绝状态。他们当中就真的没有一个人问过,假如他们也被允许纳入一体化,会有多少人甘愿从之?他们之前的判断是否因此而不太正确呢?
对自身行为的可能性进行反思,或许可以成为原谅他人的理由,可是那些呼吁基督仁慈之心的人,显然不是这个意思。“德国福音教会”的一则战后声明如是说:“我们面对仁慈的主坦然承认,当国人对犹太人施暴的时候,我们袖手旁观、保持沉默,因而我们同样有罪。”我觉得,当一个基督徒以恶制恶,那么他在仁慈的上帝面前就是有罪的。而我们犹太人并不知道人们是出于哪一种恶杀害了我们六百万人。如果教会真如自己所言,对这场罪行同样负有责任,那么,主持局面的应该一如既往是那个正义的上帝。
一个更广泛的共识似乎是,人们根本就不能够下判断,起码当对象是声名显赫的人时。辩论的过程总是如出一辙: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的细节,一下拐进了普遍性,结果人人都一样,我们所有人都成了有罪的。本来霍赫胡特控诉的是某一个历史上的确有据可查的教皇,可是人们偏偏要指控其针对整个基督教,又或说:“完全有理由提起更为严重的指控,不过被告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罗伯特•威尔驰语)。或者在对于通常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细节”面前, 提出一个“全貌”说。这样一来,所有细节组成了环环相扣的连续画面;结果,除了照搬被告当初的做法,你别无二选。如此这般的一个全貌,就是犹太民族的 “隔都心态”,它遮蔽了真实发生过的一切。在政治框架内,想象某个民族集体有罪或者集体无辜,就属于这些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洞的普遍化倾向。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须下判断,从而避免了紧随其后的风险。即便人们能够理解那些被灾难直击的群体——基督教会,“最终解决 ”时期的犹太领导层, “7•20事件”中的人——也很难如人们期望的那样行事;于是人们普遍不愿意作出判断,回避一切应尽的、强加的个人责任,乃至最终很难解释此类动机。
此间已经传开,说不存在集体罪责,也没有集体无辜;倘若存在类似之事,也就没有谁是有罪或无辜的了。可是,在政治领域却的确存在集体责任一说。它不取决于你本人做过什么,因此既不能从道德层面衡量,也不能用刑法概念去解释。每个国家的政府都要为它曾经做过的事承担政治责任,无论那些过往是对还是错。政府应该推动公正,尽可能弥补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总要偿还父辈的罪过。当拿破仑在夺权之后说,要为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发生的一切承担责任时,他只是对不言自明的事情略作夸张。你尽可以以为,就连民族内部的此类和解有一天也会被拿到国际法庭上审理,然而,那肯定不是就个人有罪还是无辜进行宣判的刑事法庭。
解决有罪还是无辜的问题,尽可能伸张正义,还受害者和被告各自一个公道,是每个法庭审判的核心。这一点即便在艾希曼审判中也毫无二致。只是这里的法庭面对的罪行,在任何法律典籍中都找不到先例。这里审理的,是人们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从未遭遇过的罪犯。眼前的这份报道,要告诉读者,耶路撒冷在匡扶正义的道路上究竟走到多远。
汉娜•阿伦特
1964 年8月